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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12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706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省财政厅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发布的《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三部分。省财政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8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

第一部分,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各政府部门基本职责。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主体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企业贴息工作。

第二部分,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管理办法》要求,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贴息资金,并提交贴息申请书、贴息明细表、贴息汇总表等材料。市财政局在收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整材料后,审核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市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发现有虚报甚至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地方法人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文件:转发《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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