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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浏览次数:856

辽财金规[2021]2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融资担保集团:

现将《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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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符合条件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资金;以后年度新增安排资金;专项资金利息等收益;追偿回收款等。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至省融资担保集团,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省融资担保集团负责专项资金的运营和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拨、结算、监督、报告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二)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我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融资担保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担保对象的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对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申请担保费补贴的业务,应完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且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七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业务发生代偿,对于单个融资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专项资金给予沈阳、大连、鞍山、盘锦、朝阳5家科技担保公司(以下简称5家科技担保公司)40%的风险补偿,给予其他融资担保机构20%的风险补偿。

第八条 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管理规定,风险补偿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前款条件业务的代偿率不超过3%(含3%)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超过3%至5%(含5%)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的50%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对于符合前款条件业务发生的代偿,应先行予以偿付,再按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偿;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专项资金先行承担,再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会同银行机构履行追偿责任。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根据专项资金的风险分担比例缴回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担保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业务的担保费,专项资金给予5家科技担保公司年化1%的补贴,给予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年化0.5%的补贴。

第十二条 为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在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及以下且免收担保费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拨付省融资担保集团由其统一管理。省融资担保集团应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拨、监督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并在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如遇重要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专项资金后追偿回收情况的跟踪管理,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检查等监督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财政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省融资担保集团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建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机制,进行跟踪分析;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今后享受政策资格,并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先由省财政以前年度下达的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解决,待使用完毕后,再使用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九条 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调整,或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标准、资金支付方式等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具体实施,依据省融资担保集团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后,因不符合条件要求退回风险补偿款的,需一并全额退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金〔2019〕160号 )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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