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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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填报范围
全局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正副科级干部(含虚职)。
二、关于报告事项
严格按照《通知》相关要求,逐项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做到应报尽报。
三、关于报送方式和时间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必须由科级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完毕后由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表暂时不审签),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由所在科室、事业单位收齐后于2015年8月28日前送交局人事教育科。
四、其他要求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落实到位。全局科级干部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规矩意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局人事教育科将配合市委组织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科级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信息进行核实,对于不按照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