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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
来源:盘锦日报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最低工资调整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前全面上调。
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分为四档,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月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530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320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200元,四档标准调整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5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3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0.8元,四档标准调整为9.5元。
综合考虑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登记失业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原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因素,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我市市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按第二档标准调整,最低工资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盘山县、大洼县按三档标准调整,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10.8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是一条底线。任何与企业、非民办组织、机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我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可以直接到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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