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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管理

辽宁省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管理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规定,我省自51日起正式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管理。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缴款人可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区开设的网点办理缴款,还可通过代理银行网银、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进行缴款,解决了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缴款难的问题。

  为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实现就近就便缴款,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管局在经财政部招标且具备我省非税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中,按照自愿原则选择了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商、光大、邮储等7家银行代理辽宁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428日,省财政厅联合省公安厅交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召开了代理银行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辽宁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管理工作。考虑到我省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基本为市县级收入,为保证该项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我省对下级财政资金划转采取了T+1自动汇划的方式,代理银行每日夜间对当日收缴资金进行汇总并通过系统对账无误后,次日按照罚款属地自动将资金汇划至各市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4月末,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共同制发了《转发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辽财库〔2016269号),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同时,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各代理银行签订了三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了三方权利和义务。省财政厅还组织省公安厅交管局、代理银行建立了三方系统对账机制,有力的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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