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大病医疗保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待遇逐步得到了提升。
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我市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年(个人承担5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32元/人/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协议,负责日常经办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
我市已经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35元/人/年(财政承担10元,新农合基金承担25元),由市卫计委牵头,并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盘山县、大洼区新农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经办工作。
三、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
为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我市已于2015年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救助,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盘民发〔2015〕36号),确定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完善了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特病门诊救助方式,困难群众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补充保险核算后,进行医疗救助。在此基础上,2017年我市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盘民发[2017]195号),对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有效化解了因病致贫家庭生活困难。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