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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盘锦弘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盘财会〔2019109

 

 

 

盘锦弘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盘锦弘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盘锦弘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你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你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你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下列材料:

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㈡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五、你公司负责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你公司应接受盘锦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21110120190003。

特此批复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盘锦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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