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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日前,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盘锦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承办相关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予奖励。

  据了解,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五类,举报者可以从这些方面予以关注或提供线索。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此外,还有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根据《办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查实申报的情况,按以下三档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4%给予奖励;如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2%给予奖励;如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

  还规定,举报人如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或为定点医药机构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可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还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2978009),随时可以受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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