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盘锦祥盈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发布日期: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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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财会〔2019〕142号
盘锦祥盈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盘锦祥盈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盘锦祥盈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你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你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你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五、你公司负责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你公司应接受盘锦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21110120190006。
特此批复。
本批复文件可在“盘锦市财政局网站”网站查询(网站地址:https://www.panjin.gov.cn:803/web54/site/)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盘锦市财政局
抄报: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抄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税务局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每年4月30日前报盘锦市财政局会计科)
年度
机构名称 |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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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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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 |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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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姓名 |
| 主管代理记账 业务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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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人)总数 |
|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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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业务总收入 |
|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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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业
人
员
简
历 | 姓名 | 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编号 | 是否专职人员 (专职/兼职) |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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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续前表)
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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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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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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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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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有无受过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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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