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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

2019年6月25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近日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于2019年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办法》聚焦防范化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规定了一些重要制度措施。一是在分配因素中选取人口、地域面积、抽查检验任务量等相对客观的因素并加大权重,同时详细规定了计算公式,能够准确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金额,避免了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持资金分配的稳定性、连续性,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二是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作正面规定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三公”经费、外事费、工资性支出、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增加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建立补助资金的退出机制,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这对于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评估机制,加大评估结果的应用,促进资金投入的科学、规范、公平、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将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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