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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盘锦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省直驻盘单位: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盘锦市境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市财政局经过研究决定选定新华会计网校,继续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自行在网上购买学习课程(需要发票的学员可在线申请打印电子发票),完成30学时并在线通过考试合格后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四、继续教育收费标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22元/年。

五、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从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六、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盘锦市财政局会计科:2837820

新华会计网校:4000968823   010-88595305

七、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二)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可以关注辽宁会计网《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号,同时敬请关注“盘锦市财政局会计之家”网站。

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9年度盘锦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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