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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生态转移支付凸显优质优价

  日前,辽宁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修订《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辽宁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处副处长王春雷表示,本次调整充分发挥了政策导向作用,凸显生态产品优质优价,多付出者、多得补偿。并且,《办法》严格规定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范围,为资金使用“划红线”——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以及竞争性领域。

  《办法》规定,资金分配因素基本选取与生态环境产品供给密切相关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进行客观性指标公式化测算分配。在数量指标上,设置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保护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面积、缓冲区面积、实验区面积、跨市水源保护区面积、跨市供水量等量化指标;在质量指标方面,设置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系数,跨市水源的水质等指标。

  王春雷说,按照《办法》,在发展受限与补偿对等方面,保护区级别越高,限制越严,相应保护区权重越大,如自然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权重均明显高于其他级别保护区。同时,分配机制具有内在奖优罚劣机制,结果充分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资金测算分配公开透明,相关因素数据均来源于生态环境质量公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调查评估)数据等,相关因素权重全部量化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据悉,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已经提前下达,资金达662.17亿元,其中辽宁省安排资金5.11亿元。辽宁省财政厅将不断创新资金管理方式,从资金的分配、监管上加强体制机制的改革,确保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使用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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