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特事特办”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通知指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通知明确,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