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积极应对疫情对脱贫攻坚影响
- 发布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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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办密切配合,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积极主动应对,优化资金使用,突出帮扶重点,强化分类施策,着力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提供有力财政保障。
第一,加快扶贫资金拨付,强化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求市县及时将省提前下达的22亿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扶贫项目,并积极筹措本级应承担资金,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脱贫攻坚项目和贫困户。同时,加强调度督导,加快资金拨付,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资金需要。
第二,优化扶贫资金使用,狠抓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对受疫情影响的产业扶贫项目涉及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增收并建立利益连接机制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以及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脱贫,可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截至2020年底,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贴息率按实际贷款利率执行。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开展生产自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特色经济、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自主创业等到户产业项目,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到户。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功能,自2月19日起到2020年底,对符合政策业务范围的新型经营主体扶贫项目贷款担保免收担保费,缓解受疫情影响扶贫项目融资压力。用好用足现行就业扶贫政策,支持贫困劳动力优先就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工作补贴。
第三,实施项目动态调整,优先支持应对疫情项目。对因疫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要优先入库、优先予以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支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前期各项准备筹备工作,加快项目审批立项进度,为及时开工创造条件。加快招投标进度,对小微扶贫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
第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越到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资金依法依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扶贫资金,保障脱贫攻坚任务圆满收官。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要求,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