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示范合作社 联合社做大做强 助力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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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辽宁省财政厅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提出3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9年,筹措农民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0.3亿元,重点支持农民引领带动作用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挥合作社服务社员和带动农民致富的示范引领作用;筹措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资金2亿元,支持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以及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三是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019年,筹措资金0.6亿元,支持开展包括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在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育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队伍。四是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2019年,筹措资金5亿元,支持400多个行政村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乡一业”“多村一业”,增强村级集体“造血”功能。五是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2019年,筹措资金0.3亿元,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加工设施建设、装备升级等项目实施,建设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电商化原料基地,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六是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政策业务范围和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缓解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七是落实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同时,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享受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辽宁省财政厅将密切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