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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9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959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等文件,省财政厅于2020年2月25日,制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补贴范围、条件和标准。对省内(除大连市)经省金融监管局核批获准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并由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独资或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符合《通知》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一定的担保费补贴。

第二部分,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各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分级补贴。疫情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部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取消反担保,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如发现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当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文件:《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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