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省属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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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近期,在对省属医院现有债务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省属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省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工作迈出了一个新台阶。
《办法》中对省属医院债务范围、债务偿还主体责任、存量债务化解、新增举债程序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省属医院履行偿还债务的主体责任,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各项负债。二是对于现有存量债务,省属医院应科学制定债务化解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从2021年开始,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医院,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医疗收入的3%提取偿债专项资金。三是严禁省属医院未经批准新增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医院确需借入的日常周转负债,要做好债务风险和偿债可行性研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医院,债务余额原则上不得增加,如确需新增,须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省属医院要加强预算管理,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医院自身管理与运营能力,提高医疗收入水平。强化内部成本控制,规范收支核算,增强自身偿债能力。
《办法》中规定,省财政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改革各项财政投入政策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率高于80%、自身偿债能力不足,但财务管理严格、自身化债努力程度高的省属医院,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医院逐步化解债务,减轻支出压力。
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省属医院债务管理,有效均衡医院债务负担,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省属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