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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2021年5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

省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42.7亿元,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与省民政厅密切配合,督促各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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