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机制激发绿色发展新动能
- 发布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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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辽宁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推动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加强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衔接,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完善,不断健全符合辽宁实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方面评价指标,进一步健全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的机制,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方案》包括指导思想、补偿范围、补偿原则、补偿依据和测算因素、补偿资金用途、配套措施等6大部分,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服务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国家建设东北东部绿色经济带部署和辽宁省“十四五”规划,充分考虑全省重要水源涵养区、跨市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带等功能定位,将辽东绿色经济区涉及的新宾县、桓仁县、本溪县、宽甸县、岫岩县、抚顺县、清原县、凤城市、西丰县等九县(市)作为补偿范围,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协同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打造辽东绿色经济区,助力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
二是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等要求,结合辽东绿色经济区自然资源禀赋、提供公共生态产品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综合考虑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等方面评价指标,科学合理分配补偿资金,坚持生态优先,突出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在水与水土保持方面,选取水土保持率、跨市供水量、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三个因素,反映各地有效保护水资源对促进水源涵养和全省用水安全的贡献。在碳与碳汇贡献方面,选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蓄积量增量三个因素,反映各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对促进森林固碳、增加水源涵养的贡献。在人与人均财力水平方面,选取户籍人口、人均财力水平因素,反映各地承担民生支出责任和财政困难程度。
三是坚持统筹整合,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县原享受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和跨市水源保护区等三个方向的补偿资金,统一整合为一项补偿资金,积极探索综合性生态补偿,推动基层统筹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2021年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相关资金6.67亿元用于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保护补偿,占全省资金总量的74%。
四是坚持制度保障,协同联动推进政策落地。选择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等规定确定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同时明确规定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和改善民生支出,提高补偿的时效性。要求省有关部门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重要抓手,聚焦目标任务,加强配合和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指导市县落实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政策,加强监督问效,形成协同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