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国务院 盘锦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动态要闻

中央财政明年起奖补各省打造普惠金融示范区

发布日期:2021-11-22 浏览次数:380

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最高可得1亿元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7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3年来,3批共179个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实践,各地涌现出了特色鲜明的“温州一条龙样本”“台州小微金融模式”“泰州金改经验”“重庆江北‘店小二’实践”等典型做法。此次推出的示范区奖补政策,总结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经验,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是试点城市奖补政策的“升级版”和“加强版”。

《通知》明确,按照政府引导、政策协同、创新引领、绩效导向的基本原则,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每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以为省会城市或所辖县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各省可自主确定今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中央财政每年从申报的计划单列市中,根据绩效考核分数择优确定3个为示范区。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1。确定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

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此外,每年3个计划单列市可纳入示范区。

《通知》明确,示范区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标同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指标同上。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汇总各项指标总分确定该省的奖补档次。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以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排名。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若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通知》强调,2022年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