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修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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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在全国统筹制度下,为进一步明确省市政府责任,确保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修订出台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对省市政府责任、缺口分担、投入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对省市政府责任予以明确。省政府承担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预算编制等工作并按时上解地方财政补助。
二是对基金支出实行缺口分担。为切实减轻各市负担,充分体现省级政府的责任与担当,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省市按6:4分担。即省财政承担省本级养老金当期全部缺口和各市养老金当期缺口的60%,各市承担养老金当期缺口的40%。
三是建立地方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明确财政对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5%补助并将补助资金计入下年补助基数。同时,办法还明确各市自行出台的待遇项目、调整计发办法、提高待遇调整比例、扩大待遇调整范围和实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导致基金减收增支的,由地方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