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4-24
- 浏览次数:227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省财政厅根据2022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全面落实财政部2022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2021年经省政府批准印发的《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各项规定和要求。相对2019年制定的转移支付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包括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跨市水源保护区补助、引导性补助支持的地区范围;二是确立了资金分配坚持突出生态优先、注重正向激励、加强统筹整合、建立奖惩机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5项原则;三是细化了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水平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完善资金运行跟踪监管机制,持续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转移支付对促进相关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作用。
下一篇:
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