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3.8%
-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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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近日,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惠及全省870余万退休人员。
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7%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