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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贷款贴息政策 助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和委、人民银行辽宁分行制定《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降低门槛,让更多企业享受贴息。《办法》取消民贸民品企业必须先与承贷金融机构2.88%优惠利率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限制,二者可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主协商加减点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后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不高于2.88%的利率水平享受贷款贴息。新规实施后,民贸民品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贷款均能享受贴息优惠政策,助力更多企业降低贷款成本。

二是放宽权限,提升贴息政策灵活性。办法》中民贸民品贷款各市权限更加灵活:一方面,贴息水平更灵活。各市的贷款贴息水平可由各市财政部门与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会商后,在不高于2.88%的范围内研究确定;另一方面,单户贴息上限更灵活。各市可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上限,保障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三是政策导向,激励各市扩大贴息规模。《办法采用“因素法”分配各市的贷款贴息资金,资金分配主要参考上年度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贴息支出因素,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调节贷款贴息资金分配。通过上年度贷款规模和贴息支出两项分配因素激励各市扩大贴息业务宣传范围,拓展贴息业务规模。

四是职责清晰,推动贴息政策稳落地。《办法》理顺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全部流程,明确了财政、民族、人民银行的部门职责,保障贴息政策更加有序、高效地施行。

下一步,省财政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下拨贴息资金,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完善资金运行跟踪监管机制,更好发挥贴息政策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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