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 发布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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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或缴费年限满1年(含政府为参保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年限)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参保居民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生活负担,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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