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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盘锦市养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54

(盘财预字〔2024〕17号  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现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助力我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盘锦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盘锦市海域内新增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不低于55元/亩·年,围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不低于260元/亩· 年。

三、本通知施行后获批准的养殖用海,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的养殖用海,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五、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养殖用海,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再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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