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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党政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盘锦市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盘财行字20252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司法局

                                 202556

盘锦市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

第三条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购买法律服务资金归口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监管。

第四章服务事项

第六条购买法律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党政机关零散法律服务报酬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具体事项包括: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工作。

(三)为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

(六)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购买法律服务资金不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法律事务费用。

第八条按照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三定”方案,应由党政机关正常履职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法律服务范畴。

第五章报酬标准

第九条零散法律服务需求单位采取一事一费方式,服务报酬按照计件结合服务事项复杂程度计算,具体核算标准:

(一)属一般事项的500元,包括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对咨询事项调查论证并出具咨询意见等。

(二)属重大事项的1000元,包括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谈判、研判、论证等。

(三)属特别重大事项的1500元,包括全程参与重大疑难涉法事务处理等。

第十条法律服务需求量大的单位可聘请法律顾问并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工作量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顾问服务报酬,最高不得超过每年3万元。法律顾问合同需经市司法局同意并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合同由市司法局提供模板框架。

第六章   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购买法律服务资金实行后补助,即当年审批同意的法律服务事项所需购买法律服务资金列入下年度市司法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市直党政机关根据当年购买法律服务事项审批结果,结合下年度的相关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研究提出下年度购买法律服务资金需求,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各部门的下年度购买法律服务资金需求,统筹提出下年度购买法律服务资金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司法局提出的购买法律服务资金计划,研究提出下年度购买法律服务资金安排意见,报市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司法局批复购买法律服务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除市司法局外,市财政局不安排其他部门购买法律服务资金预算。

第七章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每季度末,购买法律服务的党政机关按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填写零散使用法律服务报酬审批表或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审批表,报市司法局审批备案,次年115日前,市司法局将上年购买法律服务报酬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市司法局报送的购买法律服务报酬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于131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市司法局,再由市司法局拨付至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九章绩效及监督

第十九条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司法局和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的管理,各司其职,建立从资金申报到审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购买法律服务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申报、审核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1218日市财政局和原市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盘财法字〔2016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零散使用法律服务报酬审批表

      2.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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