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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22 浏览次数:0

盘锦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盘锦市财政局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委
规章

1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盘锦市财政局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盘锦市财政局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盘锦市财政局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张晨靖 2837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