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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6-06-24 浏览次数:7次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我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原相关政策已到期。2019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并授权省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制定减征政策。同年,我省出台《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229号),明确按照50%的减征幅度顶格落实。现政策已到期,需要制定后续政策。

(二)落实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财税〔2025〕7号文规定,延续实施2019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优惠政策。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我们建议继续顶格落实优惠政策,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返还。

四、征求意见情况

该《通知》起草后,省财政厅征求了省委宣传部,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意见,无意见反馈。此外,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实施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文件: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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