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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6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952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等文件,省财政厅于2020年2月18日,制定发布《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确定对适用《细则》的企业基本要求和各政府部门基本职责。《细则》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重点保障企业,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服从国家及省统一调配。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重点保障企业贴息工作。

第二部分,规范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细则》明确了拟入列企业名单条件。其中,入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的我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条件包括,企业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等重要医用物资。省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报随审。

第三部分,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名单内企业配合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统一报送至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确保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重点保障企业,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文件:《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盘财金字〔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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