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说明
市财政局(2014年8月)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各执收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对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梳理。经调查、梳理,市本级可以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政府性基金4项。其中:有5项收费国家、省已出台免征或缓征政策;有4项收费省政府已缓征省级收入部分;有13项收费的减、免、缓征属于市政府权限;有4项政府性基金缓征。根据以上情况,提出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附件:市本级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表
关于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
一、有5项收费国家、省已出台免征或缓征政策,政策到期后,我市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
1、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2项收费,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3项收费,按照《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
以上5项收费,政策到期后,我市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
二、有4项收费省政府已缓征省级收入部分,市级收入部分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第五条规定,2015年底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4项收费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直有关部门出台缓征政策,省财政给予财力保障;对涉及市、县收入部分,市、县政府参照省里政策,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是否实施缓征政策,由各市县自行决定。以上4项收费市级收入部分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
三、有13项收费的减、免、缓征属于市政府权限,对小微企业免征期至2018年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的规定,船舶港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计量收费、仲裁收费13项收费的减、免、缓征属于市政府权限,对小微企业免征期至2018年底。
四、有4项政府性基金,对小微企业缓征期至2018年底。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五、免征或缓征政策贯彻落实的相关意见
1、为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运转,上述缓征、免征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必保刚性项目支出,由市财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财力保障。
2、我市各县、区、经济区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遵照市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