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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2424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全市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辽财社〔2020]24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盘财社〔2020〕5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由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省、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支付。

第二部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第三部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使用的设备和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级次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我市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相关机构的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部分: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

政策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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