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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全面做好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发《关于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问题的通知》(辽财资〔2020〕188号),对各市接收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给予财政补助。一是经费保障要求。按照阶段支出、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二是补助范围。2020年起,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市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实际接收的中央国有企业、原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大连市接收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三是补助条件。各市接收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四是补助标准。补助规模按实际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260元。五是补助方式。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据实清算方式拨付。在一定时期内,省级财政按照核定金额对各市给予补助。六是资金使用。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自行负担。截至7月末,省财政厅已预拨各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476万元,全面支持各市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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