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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进行公开交易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通知》强调,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关于转让价格,《通知》要求,对于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此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以下几类资产交易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一是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二是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低于100万元)的;三是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资产交易,但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其中,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

《通知》明确了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依法合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3人以上参加竞价;采取其他方式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通知》要求择优选择机构,充分公开交易信息。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参照《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应当在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可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并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资产转让成交后的转让价款、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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