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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这十年 | 勇毅笃行十年路 奋进关税新征程

来源:《中国财政》2022年第21期

勇毅笃行十年路 奋进关税新征程

财政部关税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关税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积极谋划财政关税工作,完善关税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统筹多双边经贸规则博弈,妥善应对经贸摩擦,推进高水平开放,谱写了财政关税工作新篇章。

完善关税制度 支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动降低关税总水平。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包括主动降低关税在内的一系列新的开放举措。自2010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后,2018年,我国主动较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先后4次对药品、汽车及其零部件、日用消费品和部分工业品等自主降低最惠国税率,关税总水平由9.8%降至7.5%,涉及3000多个税目,平均降幅达23%。2021年,随着我国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六步降税,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至7.4%,形成与我国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税总水平。我国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适应了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既有利于满足国内高质量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

完善关税宏观调控职能。一是实施年度关税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每年对超过700项的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鼓励进口百姓消费意愿强的消费品、国内短缺的资源产品以及国内无法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对于国内已能生产且性能已基本满足需要的产品,提高进口暂定税率或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目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产品共有950多项。有关调整促进了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有利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二是适时调整部分产品关税。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需要,及时研究调整钢铁产品、煤炭等产品的进出口关税,有力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实施效果和社会反响良好。

持续优化税则税目。一是紧密结合国内产业发展需求和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增列了三维打印机等技术先进、贸易量较大或增长较快的商品,以及部分有进出口管理必要商品的税目。二是遵守国际规则,按时依规进行税则转版工作,并在转版过程中根据产业具体情况调整税则税目,保障我国产业发展利益。三是逐步将对产业影响较大、容易产生归类争议的内容纳入税则注释体系,新增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并随产业发展适时修订。四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关税政策透明度,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以公告方式公布当年税则,不断增强公众对关税政策的了解和利用。

稳步推进立法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推进船舶吨税和关税立法工作。船舶吨税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八十五号主席令公布施行。关税立法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聚焦建立健全现代关税制度,稳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进口税收政策体系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固本强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一是落实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平台,积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工作;“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新增国家实验室等免税主体。二是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位置,实施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推动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作的研究开发。

建设现代化强国,推动产业发展。一是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实施种子种源、野生动植物、饲料等进口税收政策,对进口符合条件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出台支持新型显示、集成电路和软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推动解决关键领域“卡脖子”问题;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效支持了高端数控机床等16个重点领域装备和产品的国产化;出台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产业发展。三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利用外资。四是保障国内能源供给安全,实施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对部分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大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支持力度。

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助力提升人民福祉。一是健全免税业务政策体系。规范经营秩序,研究完善口岸进境、出境免税店等相关政策。综合考虑近年来新兴购买力的增加,在新设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大型邮轮港等地增设口岸进境、出境免税店,进一步服务国内消费升级需求。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根据业态发展,提高商品限额,丰富清单商品品类,明确监管要求。支持做好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等工作。

统筹兼顾,高效服务社会事业。一是积极支持抗击疫情和助企纾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2020年第一时间出台防疫进口物资免税政策,有力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及时出台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政策,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着力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出台税收规定,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二是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对无偿向符合条件的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支持灾区紧急救援,对无偿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是支持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保障人民健康,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效降低进口药物的采购费用。五是支持冬奥会等国际赛事,对国际赛事组委会指定的比赛用消耗品免征进口税收。

创新区域财税政策 落实改革开放重大决策

蹄疾步稳,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取得新成效。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财政部牵头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财税政策制度体系,明确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并坚持稳扎稳打,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统筹安排好开放的节奏和进度。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后,先后出台了离岛免税新政、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等7项“含金量”较高的进口税收政策,并结合海南实际需求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部分“零关税”政策,逐步扩大正面清单,开展压力测试。各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加上国内税收政策的优惠安排,为自贸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创新驱动,塑造改革开放新高地。2013年,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目前,全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开展了3400余项改革试点,累计向全国复制推广278项制度创新成果,打造了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生动样板。围绕各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财政部积极参与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明确相关财税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一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研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设在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试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二是支持贸易转型升级。推进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开展“两头在外”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三是创新特殊区域发展模式。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物理围网区域,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

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细化了货物、物品的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9月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在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加大开放力度,优化分线管理,实行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予免(保)税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免(保)税进入。

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参照国际惯例,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改革和科学发展。

此外,围绕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四大板块发展总战略,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点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各个区域发展定位,财政部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布局优化,激发区域发展的内生活力,推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增长极和增长轴带。

有效应对经贸摩擦 维护公平贸易

坚决反制对我国实施的单边主义措施。2018年以来,针对对我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单边主义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以钉钉子的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决果断实施关税反制,并灵活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体制的决心。

创建关税排除制度体系。为缓解经贸摩擦对我国不利影响,开创性地开展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2019年以来陆续发布排除清单,并自2020年2月起进一步开展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对相关进口商品采取不再加征反制关税等措施,在立足我国自身需求、及时缓解了企业困难的同时,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采购进口、推动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依法开展贸易救济工作。面临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贸易救济实践在维护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以来,我国应对贸易救济调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缓解了国外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构建高水平自贸区网络 开拓互利共赢新局面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世贸组织多边和诸边关税谈判。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等多边机制工作。坚定支持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提出农产品关税削减分层混合公式,为谈判的推进贡献中国智慧,维护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赢得国际社会充分肯定。务实推动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果。就世贸组织改革、疫情应对、粮食安全、渔业补贴、电子商务等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重振各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体现了世贸组织成员共同应对全球挑战、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决心。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多边贸易机制工作。务实推动诸边关税谈判工作。中国作为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谈判,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促成谈判于2015年12月达成协议。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规则研究。认真做好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有关准备工作,研究制订关税减让相关预案,全面研究国有企业、产业补贴等制度规则,争取区域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梳理分析《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规则条款,推动提出中方加入申请。

推进对外关税谈判,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全球涵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尤其是中日在RCEP协定下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中国率先完成中方关税承诺表转换并提交至东盟秘书处,推动成员间磋商确认进程,促进区域供应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近年来,还推动与毛里求斯自贸协定生效实施,与柬埔寨自贸协定顺利签署,推动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签署并启动全面自贸协定谈判,与挪威、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色列、厄瓜多尔等自贸协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5月,我国已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正式签署了20项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12个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在进行中,10项自由贸易协定可行性研究工作正有序开展。

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与世界共享发展机遇。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给予零关税待遇,适用国家和零关税待遇产品范围持续扩大。2013年7月1日,我国将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的税目产品范围由60%扩大至95%。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给予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2021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据此,2021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由97%扩大至98%左右。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国给予多哥等16个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扩大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产品范围,有利于扩大我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进一步同最不发达国家共享市场机遇,践行互利共赢。

下一阶段,财政关税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更好发挥财政关税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关税和进口税收制度,为把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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