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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 兜住 兜准 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就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和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提标幅度。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二是科学制定救助资金保障措施。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结合上年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及救助任务量认真测算、审核所需资金规模,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地区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是省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43.9亿元,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保障任务比较重、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倾斜。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推进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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