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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推动全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印发了《辽宁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自20241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1.统一全省参保缴费政策。在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实现法定职业群体全覆盖。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单位费率浮动办法,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统一划分为八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基准费率,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2.统一全省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待遇支付和待遇调整政策,严格控制不合理待遇支出项目。

3.统一全省基金收支管理。制定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各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的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统一全省经办管理服务。全省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统一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受理、办理时限及结论送达等程序。

5.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组成,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2个月的平均支出额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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