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出台!事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发布日期: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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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财政厅会计处
近日,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新时代辽宁人才振兴大会精神,结合“四精”要求,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呈现出四大创新亮点,旨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为推动我省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协同落实
《办法》构建起“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平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首次提出由省财政厅选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一定程度上保障会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提升会计人员学习体验。各级各部门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丰富继教形式,精准对接需求
《办法》突破传统会计继续教育形式限制,结合会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增撰写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案例、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等多种继续教育形式,为省内会计人员提供多元化继续教育路径,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提升会计专业技能,精准契合不同类型会计人员在学习时间、方式、深度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顺应会计人员职业发展。
三、完善学分管理,促进全面发展
《办法》针对不同学习形式,制定了细致科学的学分量化标准,以科学严谨的学分管理机制,保障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与成效。同时在“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的要求。旨在促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把握政策导向,深化社会责任感,满足我省对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才的需求。
四、强化机构管理,严肃考核评价
《办法》为继续教育机构准入设立六道“门槛”,从教学设施、师资队伍、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等方面规范机构运营,严禁机构转托培训、虚假招生等五项不当行为,从源头净化继续教育培训生态,保障会计人员能获取专业、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同时,《办法》结合我省省情,明确将继续教育与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专家选聘相结合,发挥会计高端人才和会计专家在继续教育学习中的带头作用,有力助推辽宁会计人才队伍向着更高专业水准、更强职业素养迈进。
《办法》的适时出台在我省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四大创新亮点拓宽会计人员成长赛道,为我省会计领域人才培育注入强劲动力,以智力支持助力我省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